联系人: 许凤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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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jsguonuo.cn
地 址: 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江苏机械大厦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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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江山标准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仙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高,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思斌,男
再审申请人南京江山标准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思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